金融监管人员受贿近2亿致某村镇银行巨亏 被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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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威网讯 (记者 孙满桃)被告人刘某作为金融监管机构国家工作人员,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亿余元,利用影响力受贿3700万余元,造成巨额贷款无法收回,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最终,刘某被判处死缓,终身监禁。

  11月28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6件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记者关注到,上述“刘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的典型案例。

  “两高”表示,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机关对刘某判处死缓,终身监禁,彰显了依法从严惩处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的鲜明立场。

  案情显示,1998年至2015年,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某金融监管单位助理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河南某公司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入股和控股某村镇银行、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5亿余元,造成某村镇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

  2015年下半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某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700万余元。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法院认为,虽然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已退缴,自愿认罪认罚,但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并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情节,应依法从严惩处。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

  宣判后,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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