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积极回应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新挑战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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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威网北京9月12日电(记者 孙满桃)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人工智能和算法不断更新迭代,法院在打击网络侵权、加大人格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以及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新兴领域方面,采取了哪些司法举措?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2日举行“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介绍“十四五”时期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关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贺小荣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最高法积极回应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新挑战新需求,坚持支持和规范并重,制定了人脸识别、网络消费、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等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促推人工智能为民、向善、守法,保障各类新型数字商业模式依法、规范、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发展高度融合。算法、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催生了许多新业态,也引发了一系列新的争议和纠纷。

  贺小荣介绍,在自然人数据权益保护方面,人民法院推进关于算法伦理、算法规则等人工智能领域的司法规制,指导审理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明确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助力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和管理机制。依法审理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新类型网络侵权纠纷案件,判决超出合理且必要限度、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大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损害赔偿力度,向社会传递司法对个人信息滥用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在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人民法院依法制裁经营者违背销售承诺的行为,通过案例专题发布,明确裁判规则,引领行为规范,树立行业规矩,提振消费者信心和安全感,让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放心消费”。

  贺小荣说,例如依法认定网络主播虚构事实、恶意炒作营销构成欺诈,判决退还消费者购物价款并赔偿消费者三倍价款,整治直播乱象,规范平台责任。依法审理涉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案件,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年龄、智力水平以及打赏金额等,依法认定打赏行为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宜程度的,判决返还打赏的款项,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和法治环境。

  下一步,最高法将进一步推动激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侵害禁令条款,有力有效治理网络暴力、诬告陷害等社会不良现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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