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云说法 | 买机票遭遇“价格差”,能请求平台赔偿吗?
法威网|

  消费者购买机票后,在其他平台发现所买机票票面金额与所付金额存在差异,竟是自己所付金额包含“旅行套餐”。认为遭遇“价格欺诈”,消费者能否请求平台退还差价甚至进行三倍赔偿?让我们通过一起案例为网友进行解答。

  被告某公司为涉案在线旅行平台经营者,原告李某为该平台用户。原告主张,2025年1月,其在涉案平台上购买了一张从长沙飞往天津的机票,实付金额699元。随后,原告发现所买机票在其他APP上显示总价为490元,认为被告存在价格欺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机票差价210元,并赔偿三倍机票费用2100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其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并非提供涉案机票产品的直接主体,涉案产品系由天津某旅行社提供的“机票+旅行券”套餐。被告在平台内披露了该旅行社的证照等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平台订购涉案机票,双方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网络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法院认为,当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与销售者或服务者进行交易引发权益损害后,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其中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责任的情形一般为:一是网络交易平台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二是网络交易平台对消费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三是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

  法院认为,原告在订购机票过程中,平台内多个页面对涉案产品属于旅行套餐进行了标注,涉案产品并非单机票产品,包含机票及旅行代金券。涉案机票产品由天津某旅行社实际提供,被告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清晰披露天津某旅行社的证照等信息,履行了平台的法定义务。

  此外,被告并未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应知或明知天津某旅行社有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本案中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欺诈行为,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李某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赵琪提醒,在网络交易平台消费时,若发生纠纷,应依据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主张权利,以免延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诉累。同时,网络交易平台也需持续加强对其平台经营者的资质审核与管理,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诚信的网络交易秩序。

  (案例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威网记者孙满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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