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陈某与被告袁某(均为化名)系相识四十多年的好友,亲如兄弟。两人在1997年以陈某儿子的名义购买了三间店面,总价33万余元。
二人约定对三间店面各拥有50%的产权份额,店面用于出租,收取的租金二人对半分。
多年后,这对异姓兄弟分道扬镳。陈某认为双方已无信任基础,诉至法院请求对共有的三间店面进行分割。陈某主张三间店面归其所有,由其向袁某支付店面现值120万元的一半即60万元。袁某提出异议,认为店面现值不止120万元,并表示也想要店面,希望店面归其所有,由其向陈某补偿店面现值的一半。
案件
争议
一
分割是否有必要性?
被告袁某曾因店面租金分配问题诉至法院,表示店面租金由陈某代收,但陈某拒不主动分配租金收益,袁某不得已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承办人认为,二人的信任基础已经有所动摇,若店面仍属二人共有,可能导致袁某不定期提起诉讼要求分配租金收益。且二人关系交恶,曾经形成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消灭,进行分割具有必要性。
二
所有权归谁更为合理?
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取得袁某的产权份额,袁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在双方无法协商分割的情况下,不宜以支付折价款的方式强迫袁某出售自己的产权份额。二人均希望取得店面全部所有权,在此情况下,店面实际管理人、折价款支付能力、是否需要办理相关行政手续等成为承办人考虑店面所有权归属于谁更为合理的重要考量因素。
三
店面价值应如何确定?
1997年购置店面时,二人共支付对价33万元。经过二十多年,关于店面的现值如何,陈某和袁某意见不一,陈某认为现值120万元,袁某认为三间店面地理位置优越、便利出租,市值150万元以上,双方分歧较大。陈某提出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店面现值。承办人认为,鉴定虽系确认店面现值的可靠方式,具备公平性,但增加了双方的诉讼成本,仍未能有效解决所有权归属问题,当务之急并非启动鉴定。
破题思路
承办人在综合考虑上述问题后认为,调解对双方来说是最经济、便利、高效的解纷方式,真正避免“一案结多案起”,并为双方确定了三种确定店面归属的方案:
方案一——平均分配。三间店面由一人先分得一间,剩余一间再“竞争”。陈某同意该方案,但袁某予以拒绝,表示三间店为联排店面,二人若为邻居,可能再生新纠纷。
方案二——打包出售。将案涉三间店面一并出售,所得价款对半分。对此,陈某表示出售的价格未必符合心理预期,袁某亦表示短期内店面出手困难,且二人关系目前较为紧张,不适宜长时间共有店面。
方案三——价高者得。由陈某和袁某分别对案涉三间店面进行报价,店面的所有权归属于报价高者,以报价高者提出的价格认定店面价值,并以该价格作为分割基数,由报价高者向对方支付一半对价。
最终,方案三“竞价”方式得到陈某和袁某一致同意,在人民法院的见证下,陈某以高报价即三间店面总计160万元取得案涉店面的所有权,袁某将其持有的50%份额作价80万元转让给陈某,由陈某在一个月内支付前述对价。双方达成调解方案,一方获得店面所有权,另一方亦收获符合心理预期的对价款,实现“双赢”。
法官心语
同安法院 廖颖疌
共有物分割案件的审理中,如何在充分发挥和保证共有物的最大效用的同时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最大限度地缓和各方关系,并进一步推动各方握手言和、关系破冰,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十分考验承办法官的审判智慧。对于此类案件,一判了之往往只会激起更多水花,导致矛盾升级。
承办人应当以“和合”文化作为定分止争的价值追求,从关注“案子结没结”转向更加重视“问题解没解”,通过做实做细案件调解帮助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后续执行部门工作压力,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让当事人的“心结”随着物的分割一并消解,实实在在增强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来源:同安法院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