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加班工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一项多发的争议事项。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对于加班都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例如“未经公司审批不算加班”等。公司可以以劳动者加班未经审批为由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吗?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推出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这起案件中,法院明确,若劳动者主张在合同约定或公司规定之外提供了加班劳动,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法院应当对劳动者的加班行为是否受到公司或上级的指令、事后是否得到管理人员的确认、是否具有事实工作成果等因素进行审查,综合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
案情回顾
案情显示,黄某是某信息科技公司的高级工程师,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约定,若员工需要加班,应按照公司制度申请并获得许可,否则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此外,公司还规定员工因加班获得的调休必须在当月休完。
2022年10月,黄某所在部门的主管朱某发邮件给公司老板,称因该段时间部门工作繁忙,员工没有可以调休的空间,故提出两项申请:一是延长调休的使用期限,二是批准部分人员的加班。该邮件附件显示,黄某在2022年3月至10月间共加班30天。对此老板回复请人事总监了解具体情况、给出建议的解决方案。
2023年1月,黄某向公司人事询问调休事宜,人事表示黄某还有31天调休。2023年8月,黄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对加班费等问题无法达成共识,黄某诉至法院。
公司认为,黄某未按公司规定提交加班申请并获得审批同意,故不同意支付加班费。一审法院对黄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请未予支持,黄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员工经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或确实出于工作需要而不得不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以未经审批同意为由否认加班事实的存在,一般不予采纳。
此案中,黄某的加班虽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但得到其上级主管和人事的确认,可以证明黄某确实存在加班且未调休的事实,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
据此,上海二中院二审改判公司支付黄某加班费6万余元。
法官心语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梅松松:本案中,黄某的加班虽然未经审批流程,但其提交了部门主管朱某与公司老板之间的往来邮件,以及其与人事之间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朱某作为黄某的部门主管,对于黄某的加班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该行为应当视为管理人员对于加班事实的确认,而老板在回复邮件时对于邮件附件记载的加班数据并未提出异议,结合黄某与人事的聊天记录,可以印证黄某确实存在加班未调休的事实。
在此也特别提醒劳动者,当公司加班和调休制度过于苛刻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为依法维权提供依据。用人单位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应当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专家点评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法律在确认用人单位享有用工管理权的同时,也明确了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不可侵犯。司法机关在认定加班工资请求权时,既需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也需结合加班行为的被动性、必要性及对用人单位经营活动的客观贡献度。本案中,司法机关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区分“恶意规避制度”与“客观履行劳动义务”等情形,既维护了企业管理权威,又筑牢了劳动者权益的“安全阀”,更为数字化时代下弹性工作制、隐性加班等新型劳动争议提供了价值指引。
(法威网记者 孙满桃整理)